减持新规有多厉害?上市公司的生死时速!| 小汪天天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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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持新规事实上强化了A股上市公司的两极分化,这是为什么呢?
小汪说
5月27日,证监会发布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7〕9号),上海、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实施细则(以下简称“减持新规”)。
这三日,微博、公众号鼎沸,不同人士对新规做了不同解读。
乐观的,欢心鼓舞,A股喜迎慢牛;悲观的,扼腕叹息,闻到了第四次股灾的气息;
开心的,说主席终于听进了市场的声音;愤慨的,说干脆把定增停了算了。
6月2日周五晚上7点半-8点,并购汪将在会员群组织减持新规研讨会,并购汪负责人将与大家进行交流,欢迎申请成为并购汪会员。
01
新规的意义
05年以来的分置改革,已过去一轮回。
也就是在05年分置改革后,我们确立了现行的IPO制度、再融资制度、并购重组制度框架。
这些制度中,IPO制度改来改去,很明显大家最关注的还是放行节奏问题。再融资制度,除了推出可交换债、优先股,直到今年年初推出新规前,几乎未有大动。并购重组制度,是其中变动最明显,次数最多的一个制度体系。
并购汪核心团队曾在一天精华研讨班中,对此做过详细解读。
作为三大支柱性制度体系的一个核心安排--减持--也就是退出安排,第一次,集中地放在一块,进行系统性调整。
很多朋友会不自觉地把本次减持新规与1号文做对比(《上市公司大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6〕1号)),我们简单对比一下,就知道1号文与本次减持新规根本不是一个量级:
1、本次规范股东范围扩大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;
2、本次减持方式限制范围扩大到大宗交易、协议转让;
3、因司法强制执行、执行股权质押协议、赠与、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、股票收益互换、非交易过户一并适用;
4、董监高减持限制以任期为准。
毋庸置疑,这是一次系统性的监管思路体现。理解其中体现出来的监管对于市场的认识、监管的顾虑、监管的取向,对于我们未来上市公司的发展,业务的推进意义重大。
02
新规的监管考量
2.1
股票限售与房地产限购一样,往往会延缓市场均衡的出现。不同的是,限售是延缓低位“出清”,限购是延缓高位“新均衡”。总体来说,看起来监管是希望延缓市场的出清。
众所周知,2014年到2016年,是非公开发行的规模突飞猛进的三年。行至2017年下,非公开发行的解禁数量将史无前例。历史走到这里,总有一阵脚步声。
根据万得数据,仅第三季度,解禁市值就超过8000亿元,而且接下来的6个季度里,每个季度的解禁市值均接近8000亿元。这种解禁证券的持续供给冲击,很可能形成对于二级市场的冲击。
通过系统性的安排来再均衡供需的格局,延缓市场的出清,是减持新规的应有之意。
当然,还有一些更加深远的考虑,譬如,由于中国的金融系统拒绝形成资本,而是争先恐后形成负债,所以形成了大量明股实债的产品,派生了大量的内幕交易、套利交易与系统性风险,这里原来作为监管盲区,可能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整治。
2.2
缺少规范,利用信息优势“精准减持”,“恶意减持”是监管公开说出的顾虑。以一个品种为例,非公开发行,我们可以更深刻的理解监管的顾虑。
在资本市场待得时间足够长的朋友都知道,在15年之前,非公开发行是监管鼓励的融资品种。15年之前的A股,市场不好时,先停IPO,再停公开增发,其次其他公开融资品种,从未停过非公开。但对于非公开增发的态度,在16年发生了逆转。
从三年期发行对象不允许杠杆,到非公开发行批文的放缓,到直接限制18个月并要求全部市价发行。监管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,大幅压缩了这个品种的操作空间。
为何会如此?因为非公开发行在监管眼中,从一个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、不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品种,变成了利用价格机制“套利”,“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,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”,并在“限售期满后,套利资金集中减持,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”的品种,这,“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。”
2.3
如果我们把上面这些2月份监管对于非公开发行的点评,放在今天减持新规出来的时候,重读一遍,是不是就会对于监管为何限制非公开发行的转让了然于胸了?
同样的,对于不是通过集中竞价获得股份的“大股东”、对于未上市前股东(特别是Pre-IPO股东),他们与非公开发行股东一样,都有监管顾虑的问题。
监管的取向很明白无误,用小汪@并购汪总结的话说,就是“不能定向发红包”,“不能快进快出”。
03
上市公司怎么办?
3.1
监管与并购的博弈平衡,一直是并购汪团队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。不论是狭义的并购市场,还是并购相关的资本市场、金融市场。
“钱是最聪明的”,市场未必会完全如监管期望的行事。这些将会受限的股东,可能更加慌不择路的出逃,这是为何市场有声音称,担心股灾4.0的出现。
具体的条文分析及对市场各主体的直接影响分析在附件中。我们可以简单点评如下:
减持新规,并未完全限制减持,“一夜回到股权分置改革前”的形容显然过于危言耸听。大股东、特定股份,在6-18个月的时间内,均有可以最终减持的路径方法。但是,恢复市场参与者的稳定预期,会需要不短的时间。
对于上市公司融资而言,显然,由于退出变难,融资会更难,特别是对质地不佳的中小上市公司。基本面质地优秀的上市公司,各项指标合格,可以通过股债连接型产品融资,因此,融资难度不会大幅增加。至于质地不佳的中小型上市公司,面临两极分化的市场和融资环境,可能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。
对于上市公司并购而言,尤其是发行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并购而言:
大概率监管不会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股份界定为非公开发行,不成为“大股东”,将没有直接影响;
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成为“大股东”的来说,由于减持的不便,更多的收购标的股权持有方,不会再轻易接受100%换股都锁定三年的安排,每年解锁一部分的安排将更为常见;
并购交易中的标的方,由于退出和变现的压力骤增,将对作为买方的上市公司更加挑剔,交易达成的难度提高了很多;
其他的影响,相对不是那么直接。
对于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来说,显然,将来以股票物保、以个人信用信保的融资空间变小;相应的,整个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空间也变小了。
3.2
在《并购汪市场观察》中,小汪@并购汪曾经深入说明过上市公司的牌照价值。
自2016年以来,上市公司的牌照价值,先后受到重组新规、再融资新规的打击,这次减持新规,进一步打击了上市公司的牌照价值。
监管周期与金融市场的周期一样,从来都是在一个方向上会走得非常远,持续非常久,而且可能矫枉过正。目前,我们没有看到监管拐点的出现。
16年年中,我们一直在提示壳价赶顶。现在,壳价,也就是上市公司的牌照价值,还在下降通道中,还看不到见底的时候。
3.3
“不转型等死,转型找死,但可能凤凰涅槃”。这句话,对于一些自身产业有瓶颈、体量无法增长、业务必然要被替代的上市公司来说,依然正确,只是时间变得更加紧迫。
在被市场边缘化以前,这个问题会成为生死时速的生死拷问。
简单举例,一家净利润3000万净利润、无可预期增长的传统型公司,即使市值从60亿下跌到30亿,原有业务可能依然不足以支撑这个市值,因为最重要的牌照价值在缩水。
对于在证监会再融资体系内,基本面尚未“达标”的上市公司老板来说,在不远的将来,可能只有两个艰难的选择:一个是接受回到08/12年的估值水平,见到15个亿左右水平甚至更低的上市公司市值,另一个,则是更加积极更加坚定的转型升级。
只是这一次,与16年之前的转型务必要有所差别。最大差别在于,要更加坚定的做更长期的事情。因为接盘方不那么容易退出,想快速减持,也不再那么容易。
看得远,做得长,才会有人捧场。
此外,即使是作为次新股的上市公司,也需要把握好时间窗口。次新股刚完成上市融资,资金压力小,新规影响不大,正是强化产业布局与延伸的最佳时期。事实上,我们已经看到越来越多的次新股,一上市就并购,甚至一上市就转型。这种未雨绸缪的资本运作与产业布局,在监管环境可能越来越严厉的资本市场,是极有必要的。
6月2日周五晚上7点半-8点,并购汪将在会员群组织减持新规研讨会,并购汪负责人将与大家进行交流,欢迎申请成为并购汪会员。
关于减持新规的更多讨论,欢迎加入并购汪会员群,详情可扫描下方二维码:
04
附件:减持新规文件拆解
4.1
(一)适用范围
1、大股东减持,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持股5%以上的股东(以下统称大股东),减持所持有的股份,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;
2、特定股东减持,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,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(以下统称特定股份);
3、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;
4、因司法强制执行、执行股权质押协议、赠与、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、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,适用本细则。
5、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,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,适用本细则。
(二)具体规定
1、持股5%以上的股东统称“大股东”,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,任意连续90日内,不得减持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%;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,任意连续90日内,不得减持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%,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,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。
2、特定股份减持要求同上一条。且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,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票的,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,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%。
3、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,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,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%。即意味着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接受大股东(因为受让方成为了持股5%以上的股东)一样的减持限制。
4、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,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,出让方、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“大股东”集中竞价交易限制,即任意连续90日内,不得减持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%。
5、明确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减持的情形。
6、董监高的减持限制,实行任期制,提前辞职不能规避。
7、加强信息披露要求。
8、明确违规减持惩罚。
(三)待厘清的问题
规则整体是清晰的,待厘清的主要问题是:
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,算非公开发行不?发行股份对象算不算减持新规的“特定股东”,是否要受到相应减持约束?配套融资呢?大家都知道,年初的再融资新规出来后,配套融资定价依了新规,但是18个月不受限制,所以,我们需要等待监管的明确。强监管导向下,我们不能纯基于法理的讨论。
4.2
(一)二级市场举牌者
不论是积极股东策略,还是通过举牌获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地位,通过集中竞价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减持新规。这为将来二级市场控制权的争夺、二级市场积极股东策略的使用,预留了空间。
(二)大宗交易接盘方
熟悉资本市场的朋友都知道,国内主要的从事大宗交易业务,是以一定折扣拿到股票后,利用二级市场波动,迅速出货为主要策略。
这次影响最大的,就是大宗交易接盘方。不论是大股东减持,还是特定股份减持,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,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。
原有大宗交易接盘方的获利模式被禁止。需要建立新的大宗交易获利模式。在此之前,需求方严重受限,不论是大股东减持,还是特定股份减持,传统路数的大宗交易需求急剧下降,将会使得减持操作难度加大。
(三)非公开发行方
我们假设最终监管认定,配套融资比照非公开发行,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部分不比照非公开发行。
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12个月、36个月,原来的产品期限都是+6个月。
再融资新规规定,非公开发行的比例不得超过20%,也就是说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得超过16.67%=20%/(1+20%),即使按创业板5人计算,也就意味着对绝大部分非公开发行对象,是不可能成为“大股东”的。
未成为“大股东”的非公开发行对象,现在减持,每90天通过大宗、集中竞价合计减持不得超过3%,如果通过大宗,大宗交易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;如果通过集中竞价,锁定期后12个月内只能转让不超过50%。
如果持股比例超过3%不到5%,变现期限更长;超过1%不到3%,变现更难达成;不超过1%的,没有直接影响。
而如前面分析的,大宗交易的达成更为困难,也就意味着,退出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,为了确保减持的顺利实现,产品期限在锁定期上+12个月会更为普遍,这对于很多资金来说,要么放弃这个市场,要么做出改变。
(四)上市前股东
未成为“大股东”的上市前股东,解禁后,如果持股比例超过3%不到5%,变现期限更长;超过1%不到3%,变现更难达成;不超过1%的,没有直接影响。
(五)“大股东”
这个“大股东”,与我们一般理解的大股东不同,持股5%以上均是,除非是集中竞价交易持有5%以上。
对于非公开发行,更多机构会避免成为“大股东”。
而对于IPO前投资,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小汪@并购汪相信,对于很有投资价值的机会来说,投资机构并不会放弃成为“大股东”的机会。
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成为“大股东”的来说,由于减持的不便,更多的收购标的股权持有方,不会再轻易接受100%换股都锁定三年的安排,每年解锁一部分的安排将更为常见。
“大股东”以前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可以规避的减持方式,被进一步压缩。最快的减持方式,是将自有股份拆成多个5%的份额,受让方受反向交易限制,且需继续履行“大股东”减持限制,可以通过大宗交易+集中竞价减持,而大宗交易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,集中竞价6个月内每90天减持不得超1%。也就是说最终减持,需要短则不低于12月的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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